一、報名
(一)報名日期
報名日期:2021.07.27 ~ 2021.08.05(2022年尚未公告)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薦任升官等考試
-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 3 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仍繼續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 第一 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 1 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應試資訊
一、考試資訊
(一)日期地點
考試日期:2021.11.06 ~ 2021.11.07(2022年尚未公告)
考試地點:本考試筆試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等 3 考區區同時舉行,應考人應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二)考試科目
共同科目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英文)
專業科目
- 世界貿易組織法規(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協定)
- 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與著作權法)
- 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營建管理與工程材料
- 工程力學(包括流體力學與材料力學)
- 結構動力分析與耐震設計
- 水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 廢棄物處理工程(包括相關法規)
- 空氣污染與噪音控制技術(包括相關法規)
- 環境化學與環境微生物學
-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製圖學(包括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
- 宇宙學
- 應用數學(包括微積分、微分方程、向量分析)
- 大氣測計學(包括傳統觀測與遙測)
- 氣候學(包括氣象統計)
【附註】
- 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與姓名條例)、◎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審計應用法規(包括審計法、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政府採購法)、行政法與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刑事訴訟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章行政與第 5 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
- 「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 本考試試題題型,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景觀設計類科之「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間為 4 小時,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建築設計」及「景觀與都市設計」考試時由考選部提供所需圖板,製圖用具由應考人自備,但不得使用透明稿紙,並請自備點心、飲料。
二、推薦教材
共同科目-課文版
專業科目-課文版
共同科目-題庫版
簡章下載
- 2021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 應考須知
- 2021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其他相關資訊
成績計算
- 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 10 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 現職人員於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 30 %,考試成績為 70 。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 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 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升官等考試之錄取人數上限,由典試委員會依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