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
- 具有原住民身分
- 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者
應具備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及符合下列5款資格之一:
- 通過教育部88年度國民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
- 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係指教育部或縣市政府委託各師培大學,專為師資班畢業教師所辦理之英語 20 學分班,非各大學自行開設及加註英語專長之學分班)
- 達到 CEFR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需包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不限於同一測驗工具或檢定考試
- 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持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資格者
持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資格者
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且畢業於音樂相關科、系、所(組)者
應具備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且畢業於體育相關科、系、所(組),並具有下列 3 款資格之一者(倘選擇第 2 款或第 3 款資格規定,需另檢附由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所核發該項報考運動種類之有效期限內教練證)
- 具教育部(含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該項報考運動種類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 具參加全國運動會(原臺灣區運動會)或全國大專運動會(最優級組)並符合所欲報考運動種類獲得前 8 名之獎狀或成績證明
- 具指導學生參加所欲報考運動種類之競賽獲得全國性盃賽前 8 名成績證明及指導證明(含秩序冊)
具有中等學校輔導(輔導活動)科、中等學校輔導科、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國民中學綜合活動領域輔導專長或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證書
持有中等學校藝術領域音樂專長、國民中學音樂科、中等學校音樂科或國民中學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音樂藝術專長教師證書且主修西樂具(木管或銅管)專長
持有幼兒(稚)園教師證書或具有幼兒(稚)園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