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
2025/03/07 ~
2025/03/17
考試日期
2025/06/14
應考資訊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5.03.07 ~ 2025.03.17
考試日期
2025.06.14 ~ 2025.06.15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 三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 37 歲以下
- 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四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 37 歲以下
- 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 經普通考試以上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考試地點
本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
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舉行。
應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1,865 名)
三等考試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 ◎警察情境實務
- 國際警察合作與跨國(境)犯罪防制
- 外語口試(英語)
附註
- ◎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 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 消防戰術(包括消防戰術、消防機械、緊急救護)
- 交通警察學(包括交通行政與組織、交通法規與執法、交通事故處理與偵查、交通安全策略與宣導)
- ◎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筆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四等考試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專業科目
附註
- ◎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
- ◎消防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消防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水上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海巡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簡章下載
-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類別組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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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 身高:男性不及 165.0 公分,女性不及 160.0 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 158.0 公分,女性不及 155.0 公分。
-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 18.0 或超過 28.0 ;女性不及 17.0 或超過 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 。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 mm.Hg ),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 mm.Hg )。
-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任用規定
-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揭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 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本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除具中央警察大學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資格者外,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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