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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特考

報名日期 2024.03.08 ~ 2024.03.18
考試日期 2024.06.15 ~ 2024.06.16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3.08 ~ 2024.03.18
考試日期
2024.06.15 ~ 2024.06.16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二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三等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考試地點

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8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舉行。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78 名)

級別/需用名額
科目
科目
二等考試/5
  1. ◎國文(作文測驗
  2. 行政法研究
  3. 憲法與英文
  1. 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2.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三等考試/59
  1. ◎國文(作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 行政法
  4.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
  1. ◎外國文
  2.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四等考試/14
  1. ◎國文(作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 行政法概要
  1.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刑事訴訟法概要
  2.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3.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

附註

  1.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3. 二等考試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2. 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4. 三等考試
    1. 三等考試考科目 外國文(英文、德文、日文、西班牙文、韓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
  5. 四等考試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2.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二、推薦教材

影音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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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移民特考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本考試採二試或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二等考試第三試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
  2.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3.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4. 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5. 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 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三等考試之「外國文」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體格檢查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2. 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 18.0 或大於 31.0 。
  3.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4. 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
  5.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6.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7.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9.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10.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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