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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 2024.05.28 ~ 2024.06.06
考試日期 2024.09.07 ~ 2024.09.08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5.28 ~ 2024.06.06
考試日期
2024.09.07 ~ 2024.09.08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 45 歲以下

  1. 應考資格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2.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2. 檢定資格:應繳驗考試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CEFR)B2 以上

    1. 三等_英文組一
    2. 三等_英文組二
    3. 三等_國際法組

    (CEFR)B1 以上

    1. 除三等_英文組一、二、國際法組以外各組

    (CEFR)A2 以上

    1. 四等考試

    備註:具有上列應考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43 名)

三等考試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

分組科目

類組/需用名額
科目
科目
英文組一/25
  1.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2. ◎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1. ◎國際經濟
  2. ◎國際公法
外文類組/16
  1.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2. ◎外國文(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
  1. ◎國際經濟
  2. ◎國際公法
國際法組/1
  1.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2.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1. 國際海洋法及人權法
  2. 國際公法(含條約法)
英文組二/1
  1. ◎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
  2. 外交實務英文寫作
  1. ◎國際經濟
  2. ◎國際公法

附註

  1. 英文組二「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國際公法」、「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及「國際經濟」科目均以英文命題及作答。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4. 外文類組需用共 16 名,分別法文 2 名、德文組 2 名、日文組 2 名、西班牙文 2 名、阿拉伯文組 2 名、韓文組 2 名、俄文組 1 名 、義大利文組 1 名、土耳其文組 1 名及葡萄牙文 1 名。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第一試成績之計算,國際法組為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占百分之三十,國際公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英文組二為外交實務英文寫作占百分之三十,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英文組一等其他語文組為外國文占 百分之三十,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二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英文組一等其他語文組外國文成績不滿 60 分英文組二外交實務英文寫作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3. 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4. 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英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5.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等別、各類科組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等別、各類科組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O・一。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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