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考資格
外交領事人員(三等考試)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外交行政人員(四等考試)
-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 檢定資格:應繳驗考試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
(CEFR)B2 以上
- 三等_英文組一
- 三等_英文組二
- 三等_國際法組
(CEFR)B1 以上
- 除三等_英文組一、二、國際法組以外各組
備註:具有上列應考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 全民英檢(GEPT)。
- 多益(TOEIC)。
- 托福(TOEFL)。
-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 外語能力測驗(FL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