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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國安局特考)

報名日期 2024.03.08 ~ 2024.03.18
考試日期 2024.06.15 ~ 2024.06.16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3.08 ~ 2024.03.18
考試日期
2024.06.15 ~ 2024.06.16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三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並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五等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者。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等 8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三等考試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舉行。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24 名)

三等考試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專業科目

類科/暫定名額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政經組/2
  1. 政治學
  2. ◎外國文
  1. 經濟學
  2. 中國大陸研究
情報組/8
  1.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2. ◎外國文
  1. 國家安全(含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
  2. 情報學(含各國安全制度)
國際組/1
  1. 國際關係
  2. 外國文
  1. 國際經濟學(含國際經貿組織)
  2. 中國大陸研究
資訊組/13
  1. 資料庫應用
  2. ◎外國文
  1. 計算機概論
  2. 網路應用與安全

附註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 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2. 採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需用名額統計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集體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五等考試 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2.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3.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三等考試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5. 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方式測驗。其餘科目均為單選題。

體格檢查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2.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3.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4.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5.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6.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7.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1.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12.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13.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 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2.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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