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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報名日期 2024.05.28 ~ 2024.06.06
考試日期 2024.09.07 ~ 2024.09.08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5.28 ~ 2024.06.06
考試日期
2024.09.07 ~ 2024.09.08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

  1. 應考資格

    國際經濟商務人員(三等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2. 檢定資格:

    (CEFR)B2以上

    1. 英文組
    2. 國際經貿法律組

    (CEFR)B1以上

    1. 法文組
    2. 德文組
    3. 日文組
    4. 西班牙文組
    5. 阿拉伯文組
    6. 韓文組
    7. 俄文組
    1. 義大利文組
    2. 土耳其文組
    3. 馬來文組
    4. 葡萄牙文組
    5. 泰文組
    6. 越南文組
    7. 印尼文組

    備註:具有上列應考資格之一,並於報名期間前三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者:

    1. 全民英檢(GEPT)。
    2. 多益(TOEIC)。
    3. 托福(TOEFL)。
    4. 劍橋五級英語認證(Cambridge English Qualification)。
    5. 劍橋領思職場英語測驗(Linguaskill Business)。
    6. 劍橋領思實用英語測驗(Linguaskill General)。
    7. 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
    8. 外語能力測驗(FLPT)。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僅設臺北考區。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10 名)

共同科目

◎國文(作文測驗

分組科目

類組/需用名額
科目
科目
外文組/11
  1. 國際經濟組織
  2. 經濟學
  3. ◎外國文
  1. 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理論及實務、國際金融理論)
  2. 外語個別口試

附註

  1.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 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2. 筆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3. 外語個別口試之分梯分組報到時間及地點、口試時間及地點,應考人應先行查明,並依規定時間報到。
  4. 外文類組需用共 10 名,分別英文 10 名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英文組暫定需用名額表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總成績後,擇優錄取。第一試成績之計算,外國文(國際經貿法律組為英文)、外語個別口試二科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其他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第一試外國文(國際經貿法律組為英文)成績或外語個別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 或總成績未滿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
  3.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類科組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類科組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體格檢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O・一。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
  3. 語障。
  4. 中、重度肢障。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7.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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