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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人員特考 (海巡特考)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2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2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三等考試

科別
應考資格
海巡行政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海巡觀通監控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電子工程、電子通訊、電子技術、電信工程、光電工程、工業電子、電力工程、電機工程、電機技術、電工技術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軍事院校、警察大學、警官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3.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者。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5.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海洋巡護 - 航海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海洋巡護 - 輪機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 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4.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四等考試

科別
應考資格
海巡行政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5.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海巡觀通監控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工科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3.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者。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電力工程、電子工程、交通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5.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海洋巡護 - 航海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船副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3.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海洋巡護 - 輪機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或經交通部三等管輪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格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2. 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業,領有畢業證書。
  3.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
  4.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五等考試

科別
應考資格
海洋巡護
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四、考試地點

本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三等考試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舉行。

一、考試科目

三等考試( 2024 年所需名額共 15 名)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 海巡勤務

專業科目

類科/所需名額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海巡行政/10
海洋巡護 - 航海/5
  1.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
  2. 航海學
  1. 航行安全與氣象

附註

  1. 「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 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卷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四等考試(2024 年所需名額共 10 名)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3. 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4. 海巡勤務概要

專業科目

類科
專業科目
專業科目
海洋巡護 - 航海/5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航海學概要
海洋巡護 - 輪機/5
輪機管理與安全概要
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

附註

  1. 「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2.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均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測驗式試 卷應以 2B 鉛筆作答。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 30 分。

​二、推薦教材

套書

前往書店
《海巡行政三等》海巡特考套書

影音課程

前往書店
【法學緒論】海巡特考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
  2.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實施。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
  3. 本考試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 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三等、四等考試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4.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5.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2. 訓練期間,訓練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之公立醫院進行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進行複檢者,訓練機關應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3.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以外機關構任職。
  4.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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