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訓練宗旨:
建立我國室內空氣品質專責人員制度,並促使各公告場所以自我維護管理方式改善室內空氣品質。透過本訓練培訓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協助各公告場所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從事並管理設置場所之良好使用及場所內空調通風設施,進而維護公告場所空氣品質。
訓練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 辦法」。
二、參訓資格: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12 條:
-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 3 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應由公私場所或事業出具從事實際操作之工作經驗 證明或勞保卡資料 (應蓋有該事業大小章或經由勞保主管機關列印證明)。)
註:不符參訓資 格者,請勿報名,否則雖經測驗及格後,仍不予核發合格證書。
三、開班訊息: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開班訊息,如有需要,請自行至網站(點選中文版-環保證照訓練-開班訊息) 查詢。
應試資訊
一、測驗資訊:
測驗類型共分筆試測驗及實作測驗 2 類,試題涉及法令者,一律以最新法令規定應試作答 ,請學員利用本署網站查閱最新公告法規。
二、測驗科目、涵蓋課程名稱、題型: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與專責人員工作職掌
-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實務
- 室內空氣污染物簡介
- 室內空氣污染產生源
-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措施
- 室內空氣品質改善設施與設備
-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方法及實務
三、訓練及格認定:
- 各科目之測驗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 60 分以上者,方認定為訓練及格。
- 成績不及格者得申請補考,但以 2 次為限,惟不得分次、分科目(含學科及實作)。
- 需補考者,得於結訓日起 1 年內至原訓練機構(亦可請原訓練機構協助安排至其他訓練機構)參加測驗,並應於測驗日 45 日前主動向原訓練機構報名(逾期不予受理),屆時無故缺考之科目,一律以 0 分計算。
四、推薦教材
簡章下載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訓練簡章:
檔案下載
其他相關資訊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用詞,定義如下:
- 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 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 、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 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下列公私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場所之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逐批公告者,其室內場所為本法之公告場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 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 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 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