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3.03.06 ~ 2023.03.15
考試日期
2023.06.10 ~ 2023.06.11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得應本考試。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 ,並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 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 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 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三等考試
-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院、系、組、所、學位學程 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 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
四等考試
-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 考四等考試。
- 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
- 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
-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四、考試地點
考試地點: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 、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8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應試科目
一、考試科目(所需名額共 101 名)
三等考試
共同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
- ◎審計學
- ◎政府會計
-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 刑事訴訟法
- 民刑法
- 流行病學
- 衛生行政學(包括衛生教育及公共溝通)
- 衛生法規與倫理
附註
-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 ◎ 」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 」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四等考試
共同科目
- ◎國文(作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專業科目
附註
- 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國文」考試時間為 2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1 小時 30 分。
二、推薦教材
三等考試
四等考試
簡章下載
- 2023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022 年退除役考試各資位別、類科暫定需用名額統計表
- 2021 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 2021 年退除役考試應考資格表
相關資訊
加分優待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4 條規定,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加分之決定,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為之,但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應考人如曾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必須於報名時繳驗勳章證書、撫卹令影本,並填註於報名表之有關欄內,以憑審查加分。倘漏未填註或報名時未繳驗勳章證書、撫卹令或事後補繳者,不予加分,應考人不得異議。
任用規定
-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 依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前項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