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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特考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1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
2024.04.30 ~ 2024.05.09
考試日期
2024.08.10 ~ 2024.08.11

二、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第二系統),並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三、報名資格

  1.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算至考試前一日), 30 歲以下(算至報名前一日)。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3.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四、考試地點

本考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等 6 考區,應考人應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第二試體能測驗、口試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舉行。

一、考試科目(2024 年所需名額共 127 名)

共同科目

  1. ◎國文(作文測驗
  2.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專業科目

組別/需用名額
科目
科目
調查工作組/37
  1. 刑法刑事訴訟法
  2. 外國文(所選試外國文)(英文
法律實務組/25
  1. 刑事訴訟法
  2. 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20
  1. 財務管理
  2.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1. 中級會計學
  2. 經濟學
化學鑑識組/2
  1. 生物化學
  2. 有機化學
  1. 分析化學
  2. 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1
  1. 生物化學
  2. 有機化學
  1. 分子生物學
  2. 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15
  1. 通信與系統
  2. 工程數學
資訊科學組/25
  1. 資通網路
  2. 系統分析與設計
  1. 資料庫應用
  2. 資訊安全實務
營繕工程/2
  1.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結構學
  2. 政府採購法
  1. 營建法規
  2.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附註

  1. 「國文(作文與測驗)」、「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2 科為普通科目,其餘各科目均為專業科目。
  2. 科目前端有「※」符號 者,係全部 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 ◎ 」符號 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國文」之「作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卷應以 2B 鉛筆作答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 原子筆作答。
  3. 採全部測驗式試題之科目,考試時間為 1 小時;其餘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4. 調查工作組需用共 37 名,分別英文 28 名、日文 2 名、德文 1 名、西班牙文 1 名、阿拉伯文 1 名、法文 1 名、俄文 1 名、韓文 1 名及土耳其文 1 名。
  1.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2.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 202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暫定需用名額表

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1.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本考試採三試程序之等別,各試均分別錄取。前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下一試。前項口試以個別口試行之。
  2.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3.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4.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5.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1.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2.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體格複檢不合格,或未依限複檢者,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3.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4. 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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