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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報名日期 電腦應試(依金研院網站公告)
考試日期 電腦應試(依金研院網站公告)

一、報名日期與考試日期

報名日期:電腦應試預定於每年 11、2、5、8月的20日10時公告下一季場次並開放報名(遇假日或特殊狀況將順延)。

考試日期:每周均舉辦電腦測驗

二、報名方式

筆試

應試人員一律經由下列單位報名參加測驗,本會不接受應試者個人報名:

  1. 各產物保險公司
  2.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3.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電腦應試

電腦測驗簡章及相關報名資訊,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證照】→【合代辦證照】→【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電腦應試】查詢,或洽詢台灣金融研訓院

三、報名資格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凡成年 (以測驗日為基準日計算) 之中華民國國民、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取得永久居留證、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及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十一條之一、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其處分已期滿者,得由所屬報名單位向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報名,參加資格測驗。

  1.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3.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
  4.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大學、獨立學院、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在學學生持有學生證 (有蓋註冊章) 者。
  5.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考試地點

測驗地點詳載於入場證。

一、考試科目

財產保險專業科目

  1. 可招攬險種為:財產保險、傷害險、健康險
  2. 分為「財產保險實務」及「財產保險法規」二科,財產保險實務 100 題(每題 1 分),財產保險法規 50 題(每題 2 分),全部採單一選擇題方式為之,不得單科方式參加測驗,二科應合計 140 分(含)以上,任何一科不得低於 60 分始為合格。
  3. 「保險實務」測驗範圍包含:
    1. 『火災保險』
    2. 『運輸保險』
    3. 『汽車保險』
    4. 『工程保險』
    5. 『責任保險』
    6. 『傷害保險』
    7. 『健康保險』
  4. 「保險法規」測驗範圍包含:『財產保險理論』、『財產保險法規』。

汽車保險專業科目

  1. 可招攬險種為:汽車保險
  2. 測驗科目分為「汽車保險實務」及「汽車保險法規」二科,汽車保險實務 100 題(每題 1 分),汽車保險法規 50 題(每題 2 分),全部採單一選擇題方式為之,不得單科方式參加測驗,各科成績都應達 80 分(含)以上為合格,僅一科合格時,不得保留。

共同科目

為「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一科,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上網公告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題庫命題之。以 100 題採單一選擇題(每題 1 分),可以單科方式參加測驗,成績達 70 分(含)以上為合格,成績可保留 5 年。

​二、推薦教材

前往書店
財產保險業務員 重點整理+試題演練
前往書店
圖解式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
  1.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電腦應試說明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電腦測驗電腦應試

  1. 一律採個人網路報名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現場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金融研訓院網頁【證照】→【本院辦理證照】( https://www.tabf.org.tw/License.aspx)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必要報名資訊,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2. 應試入場通知書於應試前 2 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應考人若未於應試前 2 日收到入場通知書,可至金融研訓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入場通知】下載列印。
  3. 考試地點:
    1. 台北考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院本部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4 樓
    2. 台中考區:臺中科技大學。
      台中市北區錦平街 40 號(臺中科技大學中技大樓 3 樓 H302 教室)
    3. 高雄考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南區分部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 230 號 3 樓
  4. 測驗結果及合格證明書
    1. 最後乙節測驗結束後,電腦將隨即計算測驗結果,離場前請繳交已簽名之「電腦應試注意事項」,準備列印成績單。
    2. 未達合格標準者,應考人則可逕行離開。
    3. 已達合格標準者於測驗結束後,於現場簽收並領取合格證書。
    4. 應考人如無法提供報名資格所列之學歷證明文件,將俟繳驗相關證明後,補發合格證書,如測驗後,無法提供相關證明,將以「報名資格不符」取消合格資格。
    5. 合格證明書應考人若因故未於發證日起二年內領取,本院將依程序進行銷毀,應考人應至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新申請補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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